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一號)
《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19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7日
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權益保障、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依法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輔警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輔警用人額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統一調配本行政區域內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核定輔警薪酬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優撫工作。
第二章招聘
第七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條件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招聘計劃。
輔警招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應聘輔警的,其學歷可以為高中,但是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未取得的,合同期滿后不予續簽。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曾因違法、違紀被開除或者解聘的;
(五)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輔警招聘時,應聘人員具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先情形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二條輔警招聘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考察、體檢、公示、簽訂勞動合同等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輔警招聘時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崗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
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公示期滿后,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輔警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
第三章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十六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警務技能培訓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于職守,文明履職;
(四)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輔警薪酬標準應當根據其職業特點、分類分級管理方式以及所從事工作,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輔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為一線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二十二條輔警履行職責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結合輔警工作特點,建立健全輔警分級管理、考核獎懲、薪酬調整、教育培訓等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晉升培訓、年度培訓等專業培訓和政治教育、保密教育。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獎懲,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輔警應當按照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著裝、統一標識,持證上崗。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根據工作需要,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輔警的證件、服裝和標識,應當與人民警察的證件、服裝和標識在外觀上存在顯著的區別。
第二十七條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輔警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八條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回避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嚴重違反輔警管理規章制度的;
(五)嚴重失職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輔警履行職責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聘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