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解讀:養老金分段計算
社會保險法釋義: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和統一支付是什么意思?
新社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釋義】本條系關于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的規定。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是我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嚴重影響職工尤其是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繳費年限對于參保人員享受權利至關重要,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應累計計算。
三、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由于各統籌地區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繳費基數差距也較大,如果不分段計算,可能導致不公平或者會導致勞動者選擇收入較高的地區退休,故有必要實行分段計算。
所謂分段計算,是指參保人員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保險金。為方便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本法規定了統一支付原則,即無論參保人員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各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和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分段計算出來,將養老金統一支付給參保人員。
四、《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1、2009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出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辦發〔2009〕66號)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參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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