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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微信向老板辭職有效嗎?
2018-03-23 來源: 點擊: 次
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那么,如果勞動者使用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方式向老板辭職,是否算是法律上規定的書面形式?微信向老板法辭職信息是否有效,近日,法院給出了回答,認為是有效的。
一、案情回放
張某在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約定合同到期時間為2018年8月1日。在職期間,張某因病住院了2個月,因為休假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公司停止為張某繳納社保。幾天后,張某通過微信向老板提出了辭職。公司在當日就為張某轉賬了生病期間的2個月工資。但是張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老板則認為,辭職是張某自己通過微信提出來的,并且張某已經曠工兩個月,本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但考慮其身體狀況,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反而按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轉賬給他。因此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對于自己的微信辭職,張某稱微信是自己母親法的,自己不知情,并且微信也不是書面形式。
二、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1)張某稱辭職消息是母親用自己手機所發送沒有確鑿證據,且信息發出后沒有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因此視為默認。微信消息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微信消息也屬于書面形式。
(2)公司雖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在張某休假期間單方停止為張立購買社保,有解除勞動合同之表意。
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故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張立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附:書面形式的定義
書面形式并不只是那些以紙張作為載體的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是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
一、案情回放
張某在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約定合同到期時間為2018年8月1日。在職期間,張某因病住院了2個月,因為休假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公司停止為張某繳納社保。幾天后,張某通過微信向老板提出了辭職。公司在當日就為張某轉賬了生病期間的2個月工資。但是張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老板則認為,辭職是張某自己通過微信提出來的,并且張某已經曠工兩個月,本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但考慮其身體狀況,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反而按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轉賬給他。因此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對于自己的微信辭職,張某稱微信是自己母親法的,自己不知情,并且微信也不是書面形式。
二、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1)張某稱辭職消息是母親用自己手機所發送沒有確鑿證據,且信息發出后沒有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因此視為默認。微信消息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微信消息也屬于書面形式。
(2)公司雖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在張某休假期間單方停止為張立購買社保,有解除勞動合同之表意。
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故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張立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附:書面形式的定義
書面形式并不只是那些以紙張作為載體的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是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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