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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補償金?
2018-03-23 來源: 點擊: 次
勞動者在勞動期限內會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未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那么,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補償金?下面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離開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但在某些情形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工齡或者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甚至是破產的情形的,個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
一、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離開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但在某些情形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工齡或者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甚至是破產的情形的,個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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