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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工資是怎么算的?
2018-03-15 來源: 點擊: 次
不少職場人對績效工資是不理解的,那么績效工資怎么算?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歡迎參考~
績效與薪酬管理思考之一:兩種績效系數計算方法的比較
"員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公司系數×部門系數×個人績效系數",這種計算績效的公式在不少公司的績效工資的計算方案上頻頻出現,但是,這種計算方法到底是否足夠的科學與合理呢?下面簡要做一分析。
1、對公式設計的分析。公式的前半部分基本工資影響員工心理保健,但并不直接影響員工在具體工作上的行為,員工在具體工作上的行為受績效管理指標的影響,績效工資是對員工在績效管理指標所指示的方向上所做出努力而進行的一種強化。后半部分是崗位績效工資,從公式上看,是按崗位的不同制定績效工資的不同標準,再乘以績效系數,而這個績效系數綜合考慮了三方面因素,即分公司績效系數、部門績效系數和員工個人的績效系數,在處理上采取了相乘的方法。
2、績效系數不同設計方法的比較。
1)相乘法。從后半部分崗位績效工資的計算方法來看,這種相乘會帶來放大效應,對員工來說是不公平的。舉例來說,假設由于市場某種因素影響,分公司所有部門的員工的業績全部降為額定工作目標的90%,這相應就使各部門和整個分公司的業績降為額定的90%,那么這種績效的變化對員工的影響應該是使其績效工資同步降為原來的90%才合理,但是由于采取連乘法,降幅被不合理地大大放大了,達到72.9%。因為根據公平原理,績效工資應設計成與員工個人績效的變化大致成正比方才公平。但是,剛才的舉例過于理想化,在實踐中不同部門的業績增減水平是不一樣的,如果有的部門超額完成指標,有的部門剛才完成,而有的部門沒有完成額定指標,則分配情況與傳統的按業績分配(典型的實踐模式比如無差別的計件工資制、提成工資制)就不一樣,前者會帶來眾人劃槳開大船,大家協力奔小康的團隊效應,而后者則會出現各行其是,不互相配合扶持甚至互相拆臺,只消滿足個人績效達標而已。
2)加權法。如果績效工資在計算上不完全將其與個人的業績完成情況直接掛鉤,而是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將企業、部門與員工個人的利益相統一的話,采取加權的方法是可以達成這個目標的,但是仍然是要以員工個人的業績為主要的績效工資評定依據,比如企業(或分公司、事業部)績效系數、部門績效系數和個人績效系數的權重比分別為1:2:7或2:2:6,具體如何區分權重要看各方面在具體的績效的取得上相應的貢獻到底是多少,而不能完全地出于制約而采取人為強制的績效捆綁這種不公平的做法。如果能夠根據實際情況比較合理地設置好不同績效系數的權重,這樣雖然所得報酬并不完全符合員工努力程度,但是大體上從員工個人角度看仍然是公平的(符合"公平原理"的精神),而采取連乘法計算績效系數則不然,由于乘積法相對加權法具有放大效應,從員工個人來看,并不是十分的公平的。
綜上所述,在績效系數的計算上,相乘法比較激進,實施起來有一定風險,它一般只適用于團隊成員力量比較平均、團隊成員有發展潛力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團隊成員間會發生良性互動,互相扶持,從而在個人已往管理環境條件下能取得的業績的基礎上,獲得進一步的提高,并由績效獎勵獲得行為強化;而加權法比較溫和,在適用上沒有什么特別的人員素質方面的要求。若以管理學上大家所熟知的公平原理來判斷,由于公平原理是基于員工個人投入產出角度與他人的投入產出進行社會比較來判斷是否公平,故相乘法相對比較偏離該理論的精神,從個人角度上來講不符合公平的有關要求,而加權法相對更符合公平原理的有關要求。
不少職場人對績效是不理解的,那么
2017績效工資怎么算
績效與薪酬管理思考之一:兩種績效系數計算方法的比較
"員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公司系數×部門系數×個人績效系數",這種計算績效的公式在不少公司的績效工資的計算方案上頻頻出現,但是,這種計算方法到底是否足夠的科學與合理呢?下面簡要做一分析。
1、對公式設計的分析。公式的前半部分基本工資影響員工心理保健,但并不直接影響員工在具體工作上的行為,員工在具體工作上的行為受績效管理指標的影響,績效工資是對員工在績效管理指標所指示的方向上所做出努力而進行的一種強化。后半部分是崗位績效工資,從公式上看,是按崗位的不同制定績效工資的不同標準,再乘以績效系數,而這個績效系數綜合考慮了三方面因素,即分公司績效系數、部門績效系數和員工個人的績效系數,在處理上采取了相乘的方法。
2、績效系數不同設計方法的比較。
1)相乘法。從后半部分崗位績效工資的計算方法來看,這種相乘會帶來放大效應,對員工來說是不公平的。舉例來說,假設由于市場某種因素影響,分公司所有部門的員工的業績全部降為額定工作目標的90%,這相應就使各部門和整個分公司的業績降為額定的90%,那么這種績效的變化對員工的影響應該是使其績效工資同步降為原來的90%才合理,但是由于采取連乘法,降幅被不合理地大大放大了,達到72.9%。因為根據公平原理,績效工資應設計成與員工個人績效的變化大致成正比方才公平。但是,剛才的舉例過于理想化,在實踐中不同部門的業績增減水平是不一樣的,如果有的部門超額完成指標,有的部門剛才完成,而有的部門沒有完成額定指標,則分配情況與傳統的按業績分配(典型的實踐模式比如無差別的計件工資制、提成工資制)就不一樣,前者會帶來眾人劃槳開大船,大家協力奔小康的團隊效應,而后者則會出現各行其是,不互相配合扶持甚至互相拆臺,只消滿足個人績效達標而已。
2)加權法。如果績效工資在計算上不完全將其與個人的業績完成情況直接掛鉤,而是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將企業、部門與員工個人的利益相統一的話,采取加權的方法是可以達成這個目標的,但是仍然是要以員工個人的業績為主要的績效工資評定依據,比如企業(或分公司、事業部)績效系數、部門績效系數和個人績效系數的權重比分別為1:2:7或2:2:6,具體如何區分權重要看各方面在具體的績效的取得上相應的貢獻到底是多少,而不能完全地出于制約而采取人為強制的績效捆綁這種不公平的做法。如果能夠根據實際情況比較合理地設置好不同績效系數的權重,這樣雖然所得報酬并不完全符合員工努力程度,但是大體上從員工個人角度看仍然是公平的(符合"公平原理"的精神),而采取連乘法計算績效系數則不然,由于乘積法相對加權法具有放大效應,從員工個人來看,并不是十分的公平的。
綜上所述,在績效系數的計算上,相乘法比較激進,實施起來有一定風險,它一般只適用于團隊成員力量比較平均、團隊成員有發展潛力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團隊成員間會發生良性互動,互相扶持,從而在個人已往管理環境條件下能取得的業績的基礎上,獲得進一步的提高,并由績效獎勵獲得行為強化;而加權法比較溫和,在適用上沒有什么特別的人員素質方面的要求。若以管理學上大家所熟知的公平原理來判斷,由于公平原理是基于員工個人投入產出角度與他人的投入產出進行社會比較來判斷是否公平,故相乘法相對比較偏離該理論的精神,從個人角度上來講不符合公平的有關要求,而加權法相對更符合公平原理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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